□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它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 国家、社会、学校和国家对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律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它的腐朽的思想的侵独。
■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未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提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
□ 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人辍学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妆依法承担责任
■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或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提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考证、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
■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非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俯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拆开
□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不受侵犯
■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育;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 人民检察院免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弄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开学、就业不受歧视
■ 人民检察院审理的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财产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它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它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